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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職業衛生保護,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接下來就一起閱讀本文來了解吧!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后,將其派遣到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實際工作。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使勞動者在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指揮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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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我國當前大量存在的一種用工方式,《職防法》第86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秳趧雍贤ā芬惨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并對勞務派遣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專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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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者使用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有關系無勞動,有勞動無關系”的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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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勞務派遣工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實際工作中,往往不能與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同工同酬,在勞動保護方面也容易被忽視,處于不利境地。一些用人甚至將本單位危險崗位,臟、亂、差的工作崗位大量交由勞務派遣工承擔,派遣工的身體健康以及其他相關權益面臨損害。而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由于派遣工只是與派遣單位而非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其維權工作也面臨更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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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防法》規定,盡管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但是它與普通用人單位一樣,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和勞務派遣工要一視同仁,應當遵守《職防法》中規定的各項職業病防治義務,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保護,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也應當與普通用人單位一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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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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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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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員工與正式員工是完完全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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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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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所指的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勞務派遣等性質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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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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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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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員工與正式員工是完完全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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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2014年161號)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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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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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的,發包單位要對承包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能力進行調查核實,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禁止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且勞務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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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主營業務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要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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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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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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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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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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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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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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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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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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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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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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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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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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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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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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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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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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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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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勞務派遣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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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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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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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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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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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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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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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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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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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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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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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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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