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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吉林省長春市
很多朋友覺得勞務外包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就可以高振無憂,但事實上真的是這樣的嗎?接下來長春市勞務外包小編向大家介紹一個案例,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蘇眾公司與龍譚順公司簽訂了《勞務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龍譚順公司提供工作人員(楊某即為其中一員)至蘇眾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楊某的招錄、薪資水平、薪資發放方式均由龍譚順公司與楊某商談確定,考勤也有龍譚順公司負責,蘇眾公司根據考勤確認外包勞務量,并向龍譚順公司支付勞務費,龍譚順公司向楊某支付工資。楊某與蘇眾公司及龍譚順公司均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后楊某在蘇眾公司工作時受傷,為申報工傷,楊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蘇眾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后經相城法院一審、蘇州中院二審,兩審法院均認為楊某與蘇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理由總結為:
1)楊某在蘇眾公司處從事沖壓工作中受傷,而蘇眾公司的主營業務正與此工作相關。
2)關于工資,《勞務合作協議書》明確約定蘇眾公司將龍譚順公司所輸送人員的工資結算后給龍譚順公司并匯入龍譚順公司指定賬戶,可以證實代發事實。
3)結合事發后楊某提供的與蘇眾公司法人、龍譚順公司法人的錄音證據,能夠印證楊某為蘇眾公司員工、蘇眾公司對其進行管理的事實。
可見,僅憑《勞務合作協議書》無法完全規避勞動關系風險。
評析
勞務外包是近年來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規范的勞務外包,成本未必低)而廣泛采用的一種用工模式,嚴格意義上,勞務外包不屬于勞動合同法項下的用工方式,而是適用合同法領域類似承攬合同的一種服務外包模式。
常見的外包形式如保安、保潔、餐飲等輔助崗位的外包。這種方式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用工成本、用工風險,且靈活適應發包方的用工需求,發包方無需承擔用人單位的各種責任、義務。
但是,勞務外包雖看似美好,若操作不當,極易引起較大的風險。最為典型的風險即被認為發包方與外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進而涉及的工傷、經濟補償、工資支付等責任均需由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去承擔。
實務拓展
實務中,使用勞務外包服務的企業基本都能做到有效簽訂《勞務外包服務合同》,但如開篇案例所言,僅憑《勞務外包服務合同》無法完全規避勞動關系風險。
為有效避免勞務外包演化為勞動關系,我們建議使用勞務外包服務的企業做全做足以下工作:
1)與承包方簽訂《勞務外包服務合同》,合同內容建議由律師等專業人士把關。
2)切實監督承包方與外包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情況,建議發包方企業要求承包方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社保繳納證明。
3)實際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對外包服務人員進行用工管理,而由承包方進行管理。
4)不向服務人員直接支付任何費用,而是向承包方支付服務費。
5)最好避免將公司主營業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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