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人:
公司地址:吉林省長春市
今天小編向大家介紹勞務派遣退回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勞務派遣退回制度概述
由于我國勞務派遣制度實行的是一重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被設置為法律上“完整”的用人單位,可是其并沒有實際用工,因此規定可以通過簽訂派遣協議派遣員工。但是出現被派遣員工不認真工作或有過錯時用工單位怎么辦?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退回制度應運而生?!秳趧雍贤ā芬幎送嘶刂贫茸罨镜膯栴},《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也是增加了很多具有現實意義的內容,但是在具體操作中還是存在不少問題。
實踐中,許多被派遣員工對于用工單位的在乎程度其實是多于用人單位的,并且并不清楚退回和解雇之間的差異與連接。所以,被派遣員工在被用工單位退回到用人單位時認為勞動關系自然解除,起訴到法院,要求用工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不顧派遣單位讓其到崗的通知。被派遣員工認為用工單位是其用人單位,派遣單位只是其中介機構。分不清用工單位行使的是退回權而不是解除權。
事實上,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員工才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谶@一法律關系用人單位才具有的解除權。因此,所謂退回,就意味著用工單位沒有辦法對被派遣員工使用解除權,但是又出現必須解除的情形時,用工單位選擇將其退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實質上,是因為間接雇傭的特殊性質。關于解除和退回的聯系,用工單位的退回行為可能會使用人單位終止履行勞動合同,但不是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唯一原因。
換種方式說,當用工單位以被派遣員工有過錯為由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到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被派遣員工終止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因為非過錯性退回的話,用人單位不可以與被派遣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而是只能再次派遣被退回的派遣員工。
所以明確退回和解除的區別,對于被派遣員工增強維權意識、用工單位完善用工制度、用人單位完善選任制度都是有意義的。
二、勞務派遣退回制度立法現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享有退回權。但是隨著退回制度在實踐中的濫用,需要加強規制,所以制定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于可以退回被派遣員工的情形進行了完善。
1.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員工的情形
為保障被派遣員工的平穩從業,避免用工單位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違法退回被派遣員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員工的情形。即,用工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下,可退回被派遣員工:首先,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過錯性解除和裁員的情形的;其次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等不能再繼續運作的情形;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到期之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假如派遣期限到期的,應當繼續,直到對應的情形不存在了。
2.被派遣員工退回后的處理
在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員工后,用人單位應當處理好與被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首先,被派遣員工屬于因自身過錯被退回的話,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其次,用工單位以非因被派遣員工自身過錯的其他原因將被派遣員工退回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進行重新派遣時,在不低于原條件時,被派遣員工不接受的,用人單位還是可以結束勞動關系,只不過需要支付點賠償金;但是如果是低于原條件進行再派遣的,被派遣員工不接受的,不得結束勞動關系。
另外,在被派遣員工退回后未能為其安排新的崗位時,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被派遣員工支付最低工資。但是立法仍舊存在不足:沒有明確規定退回情形是必須嚴格遵守法定還是可以協商;非法退回后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應當如何劃分責任等。
現在我國勞務派遣退回制度存在的問題大抵都是跟這些方面有關:
①、退回原因比較集中在“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
②、違法退回后被派遣員工能否恢復用工關系不明確,用工單位的法定責任承擔范圍劃分簡單;
③、用工單位可否與用人單位約定退回不明確;
④、對特殊群體的退回保護力度弱;
⑤、產生糾紛時被派遣員工不知向誰主張權利;
三、我國勞務派遣退回制度的完善建議
①、認定“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時應考慮其效力和違規的嚴重程度;
②、明確規定被派遣員工有恢復用工關系的權利;
③、建立違法退回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④、應當允許約定退回權的存在;
⑤、有必要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退回保護;
⑥、加強被派遣員工的權利意識;
總之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約定事項必須明確具體。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方之間的協議可以有效避免爭議。作為被派遣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時,必須清楚地看到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屬性,以免意外簽署合同,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勞務派遣員工。
特別是,有必要了解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中社會保險費和支付條款的支付,以避免損害權利。在實際工作中,派遣員工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工資和工作證,勞動關系證明,勞務派遣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等。被派遣員工和用人單位無法達成和解的,可以根據取得的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在遇到違法退回和違法解除的情形時,要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一些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有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損害派遣員工正當利益的,但是還是將派遣員工拉入不當訴訟當中。所以被派遣員工必須加強維權意識,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當然實踐中還有一些派遣工明知是因為自身過錯而被退回或解除,還是將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告上法庭。
所以派遣工也應理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自己的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時才可主張救濟,而不能為了得到額外的不屬于自己的利益而糾纏。希望能夠保護被派遣員工的正當權益,使其能夠少遇到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幌子的違法退回。即使遭遇違法退回和違法解除,還是能夠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希望筆者的建議能在實踐中起到一定的作用。